剑河县法院:宣判首起利用“GOIP”装置实施电信诈骗案

时间:2023-07-11 12:23:19       来源:凯里观察

荐·读

什么是“GOIP”装置


(资料图片)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犯罪分子在境外通过国内的“GOIP”设备远程控制国内的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同时可以虚拟拨号,任意更换手机号拨打受害人电话,逐渐成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新手段。

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辖区内首起利用“GOIP”装置实施电信诈骗案。以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某某、张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有期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到27000元不等;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退缴犯罪行为所得赃款,依法对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初,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吴某某1、张某用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和电话卡组成一套GOIP设备,利用“蝙蝠”“向日葵”“影动”等APP软件联系境外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APP接受上游诈骗团伙远程指示,操作“GIOP”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远程通讯技术支持,帮助诈骗团伙远程拨打被害人王某、肖某某、于某某的电话以冒充买家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致使三被害人被骗取8482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1与欧某某1、欧某某2、吴某某2用与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致使二被害人被骗取人民币73500元。

2022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及相关密码等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9560元,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他人以取现的方式支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银行卡、手机及相关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进行刷银行流水。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他人以取现的方式支取资金共计人民币8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吴某某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用GOIP设备为境外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电话卡和远程通讯服务等帮助,为境外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及相关密码,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代为取现,被告人某某、吴某某1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诈骗类型多为“冒充公检法”、购买大额商品、注销网贷账户等等,大家不要轻易相信陌生来电,不点击可疑网站链接,不要心存侥幸,转账之前务必核实对方账户和身份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关键词: